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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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聰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字第25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聰明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所示驗餘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