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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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茗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茗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茗駿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年6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6月3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611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譚茗駿前因竊盜、誣告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7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3月22日送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611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