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47號

原告 張秝芸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張永華 即川夜宴餐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錯看日期,聲請再開辯論,故有事實待釐清、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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