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芳蘭
訴訟代理人 熊孝天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秉賢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О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及自九十年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四百十五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管理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函及
楊梅分局函為證,而被告辯稱原告未經立案等情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 四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