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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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敏雄 律師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
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以新購之三陽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向被告辦理強制汽車責任險同時,附加投保汽車竊盜
損失險,而於同年四月十四日付清現金保險費,並經被告公司拍攝投保之汽車實
體後,即由被告公司將填妥各項之保險單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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