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簡榮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無權代理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無權代理第三人 李振賢 向原告
租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電話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使用,致使系
爭門號積欠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八月止之電話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
九千五百五十三元(下稱系爭電話費)無從追討,爰依無權代理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求命被告給付系爭電話費,並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對於曾於右揭時間代理李振賢向原告租用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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