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吉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敏良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下稱
系爭借款),立有借據一紙,約定被告應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償還借款,伊
已將借款交付;詎屆期被告無法清償,乃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一紙交付於伊,惟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又伊因已取得系爭支票,所以上開借據
之原本已還給被告,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