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73號原告丁○○○
丙○○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