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張佳萍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零73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