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宥騏黎春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黎宥騏即黎春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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