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駿皓林田美 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林田美「鳳」或林田美「鳯」?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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