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育德具保人林靖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靖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育德因竊盜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51號、第5196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靖倫於民國103年4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命具保人林靖倫偕同被告龔育德到庭,未見被告龔育德到案,復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派警執行拘提,經警前往被告龔育德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202室、新竹縣○○鎮○○里○鄰○○○街○○號住居所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警察局103年7月2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新竹縣政府新埔分局103年7月21日竹縣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龔育德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龔育德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林靖倫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