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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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王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