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佩蔘
法定代理人  黃秋麗
被   告  黃慧淨
特別代理人  黃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108年度沙簡字第588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
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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