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2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逾越第一個月以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越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逾越第
三個月以上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
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