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及按如附表
所示各筆金額、利息起迄日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於系爭支票為其
所簽發亦不表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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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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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暨利息起│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迄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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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3月31日│66,337元│96年4月2日起│JAS0000000│丙○○│高雄市第三信用│
││││至清償日止│││合作社三多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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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3月31日│80,000元│96年4月2日起│JAS0000000│丙○○│高雄市第三信用│
││││至清償日止│││合作社三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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