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既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有其最新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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