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嘉秩易字第4號
聲請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秩
字第7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鈞院以96年度嘉秩字第76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
元確定,並由聲請機關通知執行,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
。茲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逾期未完納罰鍰,亦未聲請分期付
款,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
罰鍰3千元,爰以6百元折算1日計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