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5日、11月確定後移送臺灣花蓮監獄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7年1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20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15日,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97年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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