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伍拾陸點壹捌公克、空包裝重貳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8號、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56.18公克、空包裝重2.4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