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九號
原告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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