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保誠人壽│慶豐銀行營蓄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壹萬伍仟捌佰玖拾│CF三六一三三四│││││││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