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九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建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鼎堡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德│九十年八月十日│壹萬貳仟 陸佰元 │QG二四一三六五│││││惠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