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貳萬肆仟柒佰貳拾│A0000000││││司│││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