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請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