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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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林嘉培 相對人 許珠燕
盧漢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大安郵局(第117支局)第1026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
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以上皆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
(一)關於相對人盧漢樑部分:查本件相對人盧漢樑之戶籍係設於「雲林縣麥寮鄉○○村0鄰○○00號」,有相對人盧漢樑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盧漢樑,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件信封在卷可憑,且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出、入境資料,相對人確於民國(下同)99年4月30日即已出境,未有入境情事,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3月5日移署資處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2年3月6日領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相對人盧漢樑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二)關於相對人許珠燕部分:聲請人雖就相對人許珠燕之戶籍地「雲林縣麥寮鄉○○村0鄰○○00號」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許珠燕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許珠燕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此有該局民國(下同)102年3月21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許珠燕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就此部分亦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北大安郵局(第117支局)第1026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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