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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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馬麗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駁回其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上訴,並就上訴之訴訟費用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已於原審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上訴,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