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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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嘉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嘉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葉嘉賦因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