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信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俊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3-2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