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宗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9年3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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