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享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 李育光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