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即被告戊○○
樓甲○○承順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上訴人即被告辛○○
丁○○安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子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5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5,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