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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