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告丙○○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莊雯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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