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甲○○○○○
SuPh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蘇達志法官王仁貴法官陳重瑜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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