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1號

聲請人 邱雯宣汪喵 歡樂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翊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提出汪喵歡樂營(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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