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翊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提出汪喵歡樂營(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翊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提出汪喵歡樂營(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