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35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廖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35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