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cahValenzuelaSanchez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cahValenzuelaSanchez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