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蔡惠如
被   告  呂挺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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