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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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林立偉
       鄭安雄
       郭逸彬
被   告  黃祿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九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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