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芳君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事聲請調解,經本院定期於民
國109年7月14日行調解程序,並將前揭通知送達相對人住
所地即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址,惟該通知經郵
務經關以遷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又相對人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未出境,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按,顯見本院無
從對相對人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
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