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玲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黃玲媛(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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