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玲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黃玲媛(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玲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黃玲媛(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