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月英 被告 白宗光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原交易第2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