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鄭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宏俊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陳宏俊(住南投縣○○鎮○○里○○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承上,請依上開戶籍資料,更正相對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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