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1、362、3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