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鳴祥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鳴祥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