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4月,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7年2月13日簽名捺印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
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附表所示之3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施用時間之間距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謝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8日16時許│106年3月17日8時前之72│106年3月17日8時前之96││││小時內之某時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5號│6年度偵字第1870、3373號│6年度偵字第1870、3373號││││、毒偵字第566號、蒞追字│、毒偵字第566號、蒞追字││年度案號││第4號│第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340號、第54│106年度訴字第340號、第54││實│││1號、第727號│1號、第727號││審├────┼────────────┼────────────┼────────────┤││判決日│106年4月28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340號、第54│106年度訴字第340號、第54│││││1號、第727號│1號、第727號││決├────┼────────────┼────────────┼────────────┤││確定日│106年5月16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0│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7│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9│││2號│號│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