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汪玲君 被告 宗盈 捷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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