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甲○○、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之規定,及原告提供台中縣稅捐稽微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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