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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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其良